近日,威海一網(wǎng)民孫某某因情感糾紛,對他人心存不滿,將他人裸照、姓名、電話、地址等信息發(fā)布到某網(wǎng)絡平臺,致使他人產生焦慮抑郁情緒,嚴重侵害其精神和正常生活,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威海公安機關決定給予孫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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